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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

Q:贈與契約

 

A:所謂贈與契約,即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且不以自己財產為限。由此可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成立,其性質為單務契約及無償契約,除了附負擔贈與外,僅贈與人負有給付之義務。


贈與人之權利及義務:
1. 贈與人須交付贈與物(民法第406條)。
2. 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民法第408條)。
3. 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給付不能之責(民法第410條)。
4. 贈與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411條)。
5. 贈與人法定撤銷權(民法第416條)。
6. 贈與人之窮困抗辯權(民法第4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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