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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不動產需要公證嗎?

Q:贈與不動產需要公證嗎?

 

A:不動產乃具重大經價值,因此就不動產之移轉、設定或變更應更加的謹慎,避免思慮不周而引發事後爭議。

民法第166-1條即規定以不動產為標的而進行移轉、設定或變更者,應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是故若要以不動產為標的為贈與,當事人間必須經「公證」該契約始成立,是否經公證成為贈與不動產契約之成立要件。

但若當事人間已合意並經移轉登記,該登記仍為有效。惟民法債篇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明定民法第166-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因此在施行日期公布前,贈與不動產縱未經公證,契約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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