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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的財產做擔保,是否有違公司法之限制?

Q: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那麼如果以公司的財產設定擔保物權,是否亦受該條文限制?

 

A:就此法條並未規定,然而,公司法第十六條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74年台上字第703號判例參照)。

因此,倘若公司章程未規定得為保證或其他法律未有規定者,縱以財產設定擔保,仍受公司法第十六條之限制,違反之人應自負保證責任,致公司受損害亦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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