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嘻嘻將其畫作「城裡的月光」約定價金十萬元出售予哈哈,並由嘻嘻於4月2日將畫作交付予哈哈,哈哈則於同日一次支付價金,未料嘻嘻並未於約定期日交付該畫,故哈哈於同日亦拒絕給付價金,在雙方均遲延狀態持續下,如哈哈向嘻嘻請求交付標的物時,嘻嘻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債務均屆清償期者,一方單純請求他方為給付,並未表明於他方給付前拒絕自己之給付者,並不當然發生同時履行抗辯之效果。
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因此,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債務均屆清償期者,一方單純請求他方為給付,並未表明於他方給付前拒絕自己之給付者,並不當然發生同時履行抗辯之效果,就自己義務之履行,仍可能發生遲延責任。(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何謂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定於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因此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自己所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經他方請求給付時,得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自己之給付,此即同時履行抗辯權。
但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因此如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債務均屆清償期者,一方單純請求他方為給付,並未表明於他方給付前拒絕自己之給付者,依實務見解,並不當然發生同時履行抗辯之效果,就自己義務之履行,仍可能發生遲延責任。
民法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64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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