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合乎延長工作時間限制,不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所支領的加班費,如合乎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限制及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標準相關規定,則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勞工平常工作日與休息日的加班費,其金額及時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第2項後段規定者,在每人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除此之外,休息日以實際領取的加班費時數,來計算免稅薪資所得,而不是實際加班時數。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核准的加班費,全數不計入薪資所得。
至於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者,當日加班時數8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免稅,超過的部分則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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