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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不變期間

Q:再審之不變期間

 

A:再審係為了推翻確定終局判決所設計的救濟管道,再審事由明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497條第498條,又依第500條規定,欲提起再審必須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至於該如何確定起算日期?

1.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2.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自送達時起算

3.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後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再提起(第496條第5、6、12款之情形不適用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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