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能否撤回遺囑?
A:遺囑制度最重要的是在於尊重遺囑人的意志,應以遺囑人最後之意思表示為準,如果遺囑人不欲為最初所為之意思表示所拘束,可依民法第1219條、民法第1220條至第1222條規定撤回遺囑,方式可分為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明示撤回,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但不必與被撤回之遺囑同一方式,而法定撤回可分為3種類型:
-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撤為撤回。
-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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