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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滿14歲之男女強制性交有何刑責?

Q:對於已滿14歲之男女強制性交有何刑責?

 

A:刑法第221條普通強制性交罪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未遂犯亦罰之。

又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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