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提告後能否撤回?
A: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並且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所謂撤回告訴,是指告訴人於實行告訴後,向刑事訴追機關表示不再訴追之意思。又所謂告訴人,是指有告訴權而實行告訴之人,實務見解認為不包括代行告訴人,且若告訴權人有數人時,基於告訴權分別獨立,本得分別行使,不因其他有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而受影響。
實務見解:
- 所謂撤回告訴,係指合法之撤回而言,若無權撤回或其撤回非出於自由之意思者,均不能發生撤回之效力(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第 735 號判例)。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撤回其告訴,如在第二審撤回告訴,並不發生何種效果,自不容據此而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821 號判例)。
- 告訴人合法撤回其告訴後,固不得再行告訴,但有告訴權人為數人時,本得分別行使,其告訴權除撤回告訴人應受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項(舊法)之限制外,於其他有告訴權人之告訴,不生何種影響(最高法院 26 年渝上字第 1427 號判例)。
- 告訴人撤回告訴,祇能於告訴乃論之罪消滅其起訴權,而於非親告罪,則不生影響(最高法院 21 年非字第 141 號判例)。
-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項(舊法)所稱告訴人係指有告訴權之人實行告訴者而言同法第215條(舊法)之代行告訴人自不包括在內(院解字第 36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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