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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未成年之被誘人是否構成犯罪?

Q:藏匿未成年之被誘人是否構成犯罪?

 

A:刑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240條第241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收受是指,從他人處接受被誘人而使其在行為人管理之下;藏匿是指將被誘人隱藏於處所不被他人發現;使之隱蔽是指藏匿以外與藏匿行為雷同,使他人不意發覺之行為,例如提供躲避追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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