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性交既遂與未遂如何分辨?
A:舊法時代的實務見解認為,性交既遂係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不以滿足性慾為必要,男性生殖器官一部已插入女性生殖器官,縱未全部插入或未射精,亦成立既遂;若雙方生殖器官僅接觸而未插入,未達於接合程度者為未遂。因此現行法性交行為既未遂的判斷,以行為人性器是否進入被害人的性器、肛門、口腔,或行為人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所持物品是否進入被害人的性器或肛門來認定。
實務見解:
- 按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該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所稱「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之性交行為,僅須陰莖之一部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申言之,行為人所為倘已符合前揭要件,即構成性交既遂,行為人縱以未插入不符性交為主張,亦無可採(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049 號判決)。
- 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陰莖之一部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3992 號判決)。
- 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祇要行為人非基於正當目的而為該項所定之性侵入行為,即屬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所稱之性交,並不以行為人主觀犯意在滿足其個人之性慾為必要,故是否成立強制性交既遂罪,係以器物是否進入被害人之性器為準,不以滿足行為人之性慾為必要(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147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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