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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未滿十八歲之人進行性交易有何刑責?

Q:強制未滿十八歲之人進行性交易有何刑責?

 

A:刑法第231條之1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由對被害人有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所犯,則依刑法第232條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又如被強制進行性交易之人未滿18歲,則應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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