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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16歲以上之男女同意而為性交或猥褻可否免責?

Q:經16歲以上之男女同意而為性交或猥褻可否免責?

 

A:刑法並未制定經16歲以上之男女同意而為性交或猥褻的處罰規定,惟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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