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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幼童與他人性交或猥褻有何刑責?

Q:媒介幼童與他人性交或猥褻有何刑責?

 

A: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未滿16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媒介是指居間介紹,通過行為人的牽線而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

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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