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通姦的定義為何?
A:按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係指由於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和姦係指與有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為姦淫行為;姦淫係指男女交媾行為。但嗣後立法院修正通過刑法第10條第5項有關性交之定義,亦同時修正刑法條文內有關「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修正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修正後刑法之「性交」範圍較「姦淫」為廣,不過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則未與刑法第10條第5項之「性交」同時修正,顯係就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所以通姦行為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情形下發生性器官的接觸。(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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