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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Q: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A: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犯通姦罪的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事前放縱容許,而宥恕是指事後宥諒寬恕。一旦縱容或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

實務見解認為,和解即表示宥恕,喪失告訴權,例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2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但因為丙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已經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參台南高分院六十六年上易字第四九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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