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夫妻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
A:按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親權),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但是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在離婚訴訟中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如果協議不成或未協議時,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在離婚訴訟中依職權酌定。
此外,行使監護權(親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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