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父母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監護未成年子女?

Q:父母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監護未成年子女?

 

A: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雖然有監護權(親權),但有時候因事實上的必要,委託他人代為監護未成年子女更為適合的時候,可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的職務。

所謂特定事項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的具體事項,並不包括其他有關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的代理權或同意權,因此雖然父母委託他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但父母的監護權(親權)仍繼續存在。另外委託監護屬暫時性,不得為永久性的委託,但行使監護權(親權)的父母可隨時終止委託。

 

實務見解:

  1. 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之規定,委託他人行使其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職務者,得隨時撤回之(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1718 號判例)。
  2. 委託監護人乃由於父母之委託,而行使負擔父母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非由父母受讓親權或監護權,從而父母於委託他人為監護人後,其親權或監護權並不喪失,自不得推卸其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之義務(最高法院 59 年台抗字第 734 號判決)。
  3. 未成年人之父母 (法定代理人) 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4條) ,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行為,當然負監督之責,不得以其將監護責任暫時委託於他人而主張免責(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3723 號判決)。
  4. 委託監護人之職務,應限於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心身監護有關之事務,譬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懲戒等,至於身分行為之同意權,被收養之代諾權,財產行為之代理權、同意權,則不能委託他人行使,故委託監護並不等於生父母之監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8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