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夫妻協議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
A:按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親權),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但是協議不利於子女者,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為子女之利益改定。如果協議不成或未協議時,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酌定。
此外,行使監護權(親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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