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
A:會面交往權是本於親子關係而生的自然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因此民法並不規定父母或子女有會面交往權。至於無監護權(親權)的ㄧ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基本上可由夫妻自行約定,或按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未成年子女(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則由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或無監護權的一方請求法院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此外,在裁判離婚訴訟中,法院得依職權替未取得監護權(親權)的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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