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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阻撓無監護權之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怎麼辦?

Q:夫妻之一方阻撓無監護權之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怎麼辦?

 

A:無監護權(親權)的ㄧ方,基本上可由夫妻自行約定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按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法院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若遭遇他方阻撓時,若自行約定會面交往事項者,則無監護權(親權)之他方須另行向法院提起行使會面交往權的訴訟,等到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以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事項者,無監護權(親權)之他方可持法院的裁定,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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