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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屆期未清償債務,動產質權人怎麼行使權利

Q:債務人屆期未清償債務,動產質權人怎麼行使權利

 

A:設定質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權,債權屆期未受清償,質權人得實行質權,直接就擔保物變價, 而實行質權的方式如下所述:

  1. 拍賣質物

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而拍賣又可分質權人自行拍賣或聲請法院拍賣,如質權人自行拍賣,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9條規定,民法第892條第1項第893條第1項所定之拍賣質物,除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且於拍賣前依民法第894條規定,需先通知出質人。

如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號解釋,則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始可,且應事先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1. 訂立契約取得質物所有權

民法第895條準用第878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質物之所有權,但有害於其他質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1. 其他方法

民法第895條準用第878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質物,例如將質物出賣給特定人,但有害於其他質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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