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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定付條件買賣之動產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

Q:已設定付條件買賣之動產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

 

A:同一標的物在設定附條件買賣後,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可分別從出賣人和買受人觀察: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因此就出賣人方面,標的物既然已經依附條件買賣契約交付買受人占有,自然不可再將同一動產出質交付給質權人占有,所以無法設定動產質權。而就買受人方面,因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無法將該動產出質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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