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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消滅的原因有幾?

Q:動產質權消滅的原因有幾?

 

A:設定質權之目的,是當債權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取得供擔保的動產變價後優先受償之權,然質權會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 喪失質物的占有

民法第898條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所謂喪失,是指非基於自願而失去對質物的占有,例如被盜。至於所謂2年內未請求返還,是指質權人喪失質物的占有後,2年內沒有依民法請求返還的相關規定請求返還。所謂不能請求返還,如質物遺失,而為拾得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質物為他人善意取得等。

 

  1. 質物的返還

民法第897條規定,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給債務人時,已無法達到擔保債權的目的,質權自因此而消滅。

 

  1. 質物的滅失

民法第899條規定,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設定動產質權是擔保債權受清償為目的,所以質物消滅,質權自然無法依憑,隨質物的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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