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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權利質權人該怎麼辦?

Q: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權利質權人該怎麼辦?

 

A:權利質權是為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而設定的質權,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而不履行債務,權利質權人得實行權利質權取償:

 

  1. 金錢債權質權的實行

民法第905條規定,擔保質權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到期,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且債務人為給付時應得出質人同意。

 

  1. 有價證券質權的實行

民法第909條第1項規定,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亦即,供擔保的有價證券已屆清償期者,質權人無須等待債權屆清償期,得直接收取有價證券上應受的給付。

 

  1. 其他權利質權之實行

民法第901條之規定,應準用動產質權實行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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