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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定動產抵押之動產能否再設定質權?

Q:已設定動產抵押之動產能否再設定質權?

 

A: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所以已設定動產抵押之動產,可以再設定動產質權,不過動產抵押的效力較動產質權優先,因此抵押權人得占有、出賣抵押物,並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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