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動產質權?
A:按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因此動產質權具有擔保物權的性質。
設定質權之目的,是當債權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取得供擔保的動產變價後優先受償之權,所以動產質權的存在,須以被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而被擔保的債權原則上是清償期尚未屆至的債權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且債權不以金錢債權為限,只要是可轉換為金錢的債權皆無不可,但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應限於一筆特定債權,不得就一筆動產質權擔保數筆債權。此外,質物須為可讓與的動產,並以有經濟上交換價值並得變價者為限。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