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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權利質權?

Q:何謂權利質權?

 

A:民法第900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亦即為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可轉讓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供擔保之用。權利質權雖以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擔保,但並非所有權利均可作為權利質權的擔保,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物,須為具有財產價值且可轉讓的債或其他權利,並與質權性質不相牴觸,例如抵押權。另外依民法第901條,權利質權可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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