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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若喪失擔保品之占有,對質權有何影響?

Q:動產質權若喪失擔保品之占有,對質權有何影響?

 

A:民法第898條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所謂喪失,是指非基於自願而失去對質物的占有,例如被盜。至於所謂2年內未請求返還,是指質權人喪失質物的占有後,2年內沒有依民法請求返還的相關規定請求返還。

所謂不能請求返還,如質物遺失而為拾得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質物為他人善意取得等。所以,質權之生效不僅須佔有動產,還須使占有動產的狀態存續,若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動產質權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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