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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人能否使用擔保品?

Q:動產質權人能否使用擔保品?

 

A:民法第884條規定,質權人得占有質物,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就質物拍賣,就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不過質權人雖占有質物,然質權人享有的是質物的變價權,並非使用權,依民法第888條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且非經出質人的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擔保品,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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