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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如何設定?

Q:權利質權如何設定?

 

A:民法第902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此外第904條908條亦有相關之規定,就其標的不同分述如下:

  1. 普通債權:

民法第904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如債權有證書者,並應交付其證書於債權人,所以普通債權的質權設定須具下列要件:

  • 須以書面為之。
  • 如有債權證書者,並應交付其證書於債權人。所謂債權證書是指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例如借據。
  • 應通知債務人。

 

  1. 有價證券:
  • 以票據為擔保者,應以票據法關於票據讓與之規定,如為無記名股票,應依公司法關於股份讓與之規定。
  • 以無記名證券為擔保者:依民法第908條規定,以交付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之者:依民法第908條規定,除交付證券外,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1. 其他權利:

民法第902條規定,需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設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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