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哪些權利可以設定權利質權?
A:權利質權雖以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但並非所有權利均可自為質權的標的物,權利質權是以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擔保,所以須為具有財產價值且可轉讓的債或其他權利,並與質權性質不相牴觸的權利。
權利質權之標的物,概可分為以下幾類:
- 普通債權:
例如一般之借貸的返還請求權。
- 將來的債權:
只要具有財產價值,權利質權標的物的債權就不以現在存在為必要,例如合夥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火災保險金等。
- 特定債權:
雖無成立基礎法律關係存在,但已有事實基礎發生,而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例如現有房屋將來出租的租金債權等。
- 有價證券質權之標的物:
例如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票據、提單、等。
- 其他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無權財產權之著作權、商標權等。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