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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批評店家,但屬真實且與公益有關是否成立誹謗罪?

Q:網路上批評店家,但屬真實且與公益有關是否成立誹謗罪?

 

A: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謂私德是指有關個人私生活的事項,而公共利益則是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

 

誹謗罪的規定是對言論自由予以限制,不過為避免過度箝制,在符合事實且有關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行為人言論雖侵害他人名譽,但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所以雖然在網路上批評店家,但言論屬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會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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