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債務遲延利息之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信用卡債務遲延利息係於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後所生者,其利率應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
小編編故事
西西前於民國100年10月1日向錢多多銀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款最高限額為新臺幣50萬,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固定週年利率18%按日計算利息,如被上訴人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詎西西分別自104年10月1日起即未依上開貸款契約還款,就系爭小額貸款借款迄今仍積欠20萬元暨依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
錢多多銀行屢經催款無果後,提起返還借款訴訟,主張西西應給付本金20萬元,及自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問:錢多多銀行之主張有無理由?
判決要旨
按信用卡債務人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乃因債務人於104年9月1日以後,仍然給付遲延之事實所生之遲延利息,其構成要件事實乃於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正後始完全實現,法律既未另有規定,自應適用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其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是信用卡債權人請求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週年利率15%部分之利息,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法學小教室
信用卡循環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規定屬民法第71條規定所稱之強制規定,違反者,應屬無效。
準此,無論何時成立之現金卡或信用卡契約,於104年9月1日以後遲延利息之利率標準,應一體適用上開規定,不因債權人債權讓與或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而異其性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意見參照)。
本案中,債務人西西104年10月1日後因給付遲延之事實所生之遲延利息,其構成要件事實於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正後始完全實現,法律既未另有規定,自應適用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其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故錢多多銀行於超過該限制之部分之請求自無理由。
法規小辭典
銀行法第47-1條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判決全文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7&NID=147391.00&kw=&TY=20&sd=&ed=&total=16491&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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