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被告上訴後,因為法院認為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且依照變更後的法條判決被告比原審更重的刑度,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A: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此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原則。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後段,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後段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例外規定,立法目的在於法院可以適用正確的法律,以合理、充分評價行為人的犯行,以實現實體的正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162號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 項所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學理上以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稱之,其前段規定為原則,但書規定為例外;上開但書規定,係指舉凡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刑罰法條(無論刑法總則、分則或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皆不受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俾合理、充分評價行為人的犯行,以實現實體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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