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被裁定限制住居後,我可以搬家嗎?

Q:被裁定限制住居後,我可以搬家嗎?

 

A:白蔦鋼鐵董事長力賜因為涉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限制住居於臺北市米花區OO路OO號OO樓的帝飽豪宅內,但是由於白蔦鋼鐵股價暴跌,力賜已經從超級有錢人變成超級貧窮人,已經負擔不起帝飽豪宅的租金,於是擬搬遷至其新承租的臺北市鮭有區OO路OO巷OO號OO樓微笑公寓居住。

 

問:力賜被裁定限制住居後,可不可以搬家?

 

若是被告的住居所有變更,被告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因為限制住居並不是在限制被告的居住自由,目的只是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所以當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果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時,如果已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時,法院應該要准許力賜變更住居所。

 

本案中,力賜在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並提出遷入同意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證之後,再審查力賜所擬變更之限制住居處所微笑公寓,對於日後其應訊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並不致於產生任何窒礙,而且命其每日晚間至該管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鮭有分局鮭有公園前派出所報到,亦能夠達到保全被告的目的,此時法院應該准許力賜變更限制住居處所及至派出所報到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13號

按法院對於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其目的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基於對基本權利之干預應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倘不妨害上開強制處分之目的,自應予准許。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