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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與侵益處分

Q:授益處分與侵益處分

 

A:所謂「授益處分」,指的是賦予權利或設定或確認利益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

 

所謂「侵益處分」,指的是課予相對人義務或產生法律上不利益的行政處分。

 

區分授益處分與侵益處分的實益主要有兩個部分,一是行政處分的作成,二是行政處分的廢棄。

 

1.行政處分的作成

作成侵益處分時,因為是對於人民的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因此其作成必須受到法律較嚴密的規範,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然而作成授益處分時,因為並沒有對於人民的自由權利加以限制,法律對此的規範較寬鬆,因此原則上不需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時,才須受到較嚴密的規範,而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2.行政處分的廢棄

廢棄侵益處分時,行政機關原則上可以依職權撤銷或廢止,因為撤銷或廢止侵益處分正是解除對人自由權利的限制,因此法律對此的規範較寬鬆;然而廢棄授益處分時,行政機關只有在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列的五種情形下才可以廢止。這是因為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時,與先前授益處分仍存在時相比,對於人民有不利益的情況產生,此時因為有人民信賴保護的考量,因此法律對於其廢棄的限制會較侵益處分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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