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諭知保安處分或延長保安處分期間,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A: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定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謂的「不利益」,除了從下級審及上級審判決所宣告主文之刑(刑名及刑度)作形式上的比較以外,還需要做綜合觀察,將二判決對應比較,凡是使得被告的自由、財產、名譽等受較大損害者,就有實質上的不利益。
保安處分雖然與刑罰性質有別,但實際上執行結果,既然有拘束人身自由,就應該認為是一種不利益處分,所以諭知保安處分或延長保安處分期間,都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定有禁止上訴不利益變更原則,以實質保障被告上訴權,於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且原審法院無適用法律不當情形下,上級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之刑;而所謂不利益,除從下級審及上級審判決所宣告主文之刑(刑名及刑度)作形式上比較外,尚須綜合觀察,將二判決對應比較,凡使被告的自由、財產、名譽等受較大損害者,即有實質上之不利益。保安處分雖與刑罰性質有別,但實際上執行結果,既拘束人身自由,自應認係一種不利益處分,故諭知保安處分或延長保安處分期間,均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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