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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毀損罪?

Q:何謂毀損罪?

 

A:依照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刑法第352條:文書、刑法第353條: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罪。

 
所謂「毀損罪」,指的是使所毀損之物,失去其全部或一部的效用為構成要件。

 
所謂「毀棄」,指的是完全毀滅這個物的存在。例如行為人將花瓶摔個粉碎。

 
所謂「損壞」,指的是損傷破壞物體,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例如行為人敲打車輛之引擎蓋,使車輛之板金凹陷,損壞引擎蓋外觀之完整及美觀之作用。例如行為人拿鑰匙刮壞汽車的烤漆,已改變該烤漆之外形,喪失美觀及防止車體鈑件生鏽之效用。

 
所謂「致令不堪用」,指的是行為人用毀棄、損壞以外的其他方法,雖然沒有毀損原物,然而已經使其物的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而達不堪使用的程度。例如行為人將監視器的線路剪斷,監視器機身雖無外觀毀損,然因該線路與機身相連,無法隨意更換,因線路遭剪斷而使監視器本身喪失以電源線取得所需電能及以訊號線輸出所攝畫面之功能,從而使其監視錄影之效用喪失而不堪使用。

 

依照刑法第357條,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必須要告訴乃論。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行為人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953號
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係指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損壞」則指損傷破壞物體,使物之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乃係行為人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然業使其物之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而達不堪使用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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