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對空屋放火,成立什麼犯罪?
A:依照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成立非現住放火罪。
刑法第174條第1項「現未有人所在」的「人」,與刑法第173條第1項相同,指的是放火人犯以外的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6372號
原判決已詳加說明被告放火時,已確知其丈夫及小孩均不在住宅內,僅其一人在家中,放火行為並不致危害他人,因而變更檢察官起訴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論處,難謂有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302號
查前開判例(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218號判例)雖係針對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立論,然於同法第174 條所稱「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及「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情形,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31號
按刑法第174 條第3 項失火罪中,所謂「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係指現無人使用之住宅以外建築物之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上更(一)字第591號
查被告所縱火之房屋,當時僅有被告一人,而無他人,且與鄰宅均獨立區隔,亦尚未進一步延燒波及鄰宅,揆諸前開判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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