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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假的本票,成立什麼犯罪?

Q:製作假的本票,成立什麼犯罪?

 

A:依照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所謂「有價證券」,指的是表彰一定財產價值而且可以流通於市面的證券,以財產權為其內容,其權利的發生移轉或行使都是以占有該證券為要件。例如本票、支票、美鈔。

 

偽造有價證券罪,必須是「無權」簽發的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若是行為人基於本人的授權或其他原因而「有權」簽發者,則不是無權的偽造行為。但若是行為人「有權」簽發,卻逾越授權範圍,私擅填寫金額,自行使用,仍然應該要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

按本票係表彰一定財產價值且得流通於市面之證券,屬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按銀行支票係以券面載明票面金額而欲實行其金額之權利,必須占有該支票,且該支票得自由轉讓,具有流通之性質,自係有價證券之一種,其以他人空白支票偽填內容而資行使者,即屬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18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4號

查美鈔在國內雖有事實之流通力,惟並不具強制通用之效力,故非屬通用貨幣,惟美鈔係以財產權為其內容,且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以占有該美鈔為要件,故屬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1號

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如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而有權簽發者,則與無權之偽造行為不同(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810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918號

私擅填寫金額,自行使用,逾越授權範圍,自應令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112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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