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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

Q:國家賠償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

案例:被文山區公所資源回收車撞傷的小列,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是否有受理該案件之權限?

 

A:國家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屬於雙軌制,一是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之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二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依照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因小列僅就所受之損害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必須由民事法院審理,行政法院沒有受理訴訟之權限,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必須以裁定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9號行政裁定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判決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原告誤植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和派出所)賠償新臺幣12萬元,並未提起行政訴訟,經核純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2號行政裁定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判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賠償新臺幣88,275元,並非提起行政訴訟,經核純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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