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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到底特別在哪裡?【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

僅涉及特別權力關係內部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行政管理之措施,僅得以內部途徑尋求救濟,於此範圍內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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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基於公法上勤務關係受有侵害,若係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始得允許以司法途徑加以救濟,於此範圍內固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惟若僅涉及特別權力關係內部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行政管理之措施,則僅以內部途徑尋求救濟,尚不得循司法途徑加以爭訟,從而於此範圍內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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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什麼特別權力關係
  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在特定行政領域之中,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在國家與人民之間建立「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性」之關係,例如國家與公務員(包含軍人、警察等)、監獄與受刑人等。而此種權「力」的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通常透過權威來達成,規則之內容由管理者單方面所決定,不受法律所規範、限制與拘束,隱含著被管理者沒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且其權利受到侵害也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在實務上,行政法院承襲此項理論,並引為裁判的依據,對於如公務員或學生所提出的行政爭訟,一律以特別權利關係駁回。但是晚近特別權力關係已經有重大突破,例如在於公務員對於公法上勤務關係受有侵害,若該侵害係足以改變(創設、廢止、變更)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始得允許以司法途徑加以救濟,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7、243、266、298、338、430號等分別釋示在案。從而於此範圍內固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惟若僅涉及特別權力關係內部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行政管理之措施,例如關於職務執行之命令(釋字第187號)、記大過處分(釋字第243號)等,則僅以內部途徑尋求救濟,尚不得循司法途徑加以爭訟,從而於此範圍內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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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釋字第187號
-「#退休公務員請求發給年資等證明被拒,得否提行政爭訟?」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釋字第243號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釋字第266號
-「#對影響公務員財產權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份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份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及第二○一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釋字第298號
-「#就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之救濟,應由何機關掌理?」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

#釋字第338號
-「#公務員對級俸之審定有爭執時不得提行政爭訟之判例,是否違憲?」
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公務員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釋示在案。其對審定之級俸如有爭執,依同一意旨,自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第430號
-「#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或因私法關係發生爭執,不得訴願之判例,是否違憲?#現役軍人對續役未獲准並被核定退伍有所爭執時,得否行政爭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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