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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其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2020-05-29

 

釋字第791號: #通姦罪對性自主權保障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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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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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新聞來源

相關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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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司法院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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