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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狠父勒女嬰案相驗需採檢體驗死因

2018-10-22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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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內容

蘋果日報2018年10月22日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1022/1452031/

    嘉義縣太保市3個月大女童遭生父黃姓男子以衣架毆打、毛巾勒頸,送醫不治案,今天上午檢察官、法醫於嘉義市立殯儀館解剖相驗,發現毆打傷痕、頸部勒痕並非致命死因,法醫採取檢體送驗,要等報告出來才能確認真正死亡原因。黃男昨已遭收押,黃妻則在相驗後快步離去。警方調查,33歲從事粗工的黃男,日薪約1千元,且工作不穩定,3年來帶著22歲丁姓妻子移居新竹、台中、桃園與嘉義等地。兩人先後育有3名子女,今年3歲的大女兒具中度障礙,下肢張力弱,發展遲緩,但夫妻倆沒有定期讓女兒接受早期療育。大兒子前年11月底出生後,去年2月就因嬰兒搖晃症住院,治療1個月後不治。

  一家人今年6月從桃園搬到嘉義時,嘉義縣社會局已將他們的大女兒通報為高風險。黃妻懷著小女兒(死者)時,沒有定期產檢,導致小女兒今年7月底出生後感染,立刻住進兒科加護病房;社會局當時主動對黃男提出出養計畫,不過他們卻堅持自力扶養,沒想到最後還是出事。檢警調查,昨凌晨零時許,黃男疑因經濟壓力情緒失控,在太保市租屋處,以衣架及毛巾對女嬰毆打及勒頸,凌晨3時許,女嬰送往長庚紀念醫治急救無效。女嬰身形消瘦,左額處、頭頂處、右眼皮等處均有傷口,且左右瞳孔不等大,無法排除腦出血可能,頸部又有勒痕傷口;檢警偵訊時,黃男坦承非首度對女嬰施暴,4、5天前,為阻止女嬰哭鬧,也曾當著妻子的面拿衣架毆打、以毛巾勒女嬰脖子。

 

法學小教室

  按殺人與傷害致死之區別,即在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為斷(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718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客觀上)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而主觀上未預見為成立要件;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足以發生一定之結果,而仍任意為之,則屬故意之範疇。且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加重結果犯之區別,在於間接故意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主觀上亦有預見(不違背其本意),加重結果犯則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雖有預見之可能,但主觀上並未預見,其概念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87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行為人於實施基本犯罪行為時,在主觀上已預見該項加重結果發生之危險性存在,卻仍執意為之或縱容、默許共犯為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則應屬故意之範疇,尚難僅論以加重結果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殺人與傷害致人於死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不以兇器種類及傷痕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亦不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原無宿怨,事出突然,即認為無殺人之故意。下手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為重要參考資料,故認定被告是否有殺人犯意,自應審酌當時情況,視其下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等,以為判斷之準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本件被害人為出生未滿6個月之嬰兒,而人之頭顱內有腦部組織,為主控人體呼吸、心跳等維繫生命之樞紐,嬰兒之頭部更是幼嫩脆弱,不當之搖晃即足以造成嬰兒腦部受創,遑論對嬰兒頭部加以外力攻擊,倘對嬰兒之頭部施加暴力,足以導致嬰兒死亡之結果,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被告黃姓男子係被害人之生父,乃智識正常之成年人,黃姓男子對於以衣架及毛巾等工具攻擊出生未滿6個月之被害人腦、頭部等部位,將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其主觀上已有預見,被告縱無直接欲致被害人於死之意,但其主觀上既已預見其行為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危險,卻仍執意為之,且依其下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等情節觀之,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足認被告黃姓男子有被害人縱發生死亡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被告黃姓男子已預見以以衣架及毛巾等工具攻擊出生未滿6個月之被害人之腦、頭部,有致被害人於死之危險,竟仍執意為之,顯有縱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3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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