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學生出國,合法還是違憲?
行政院於16日採納指揮中心建議,並決議高中以下的師生,到本學期上課日結束為止,將禁止出國。為因應疫情而限制人民的自由,但究竟有無違法之虞?讓我們一探究竟!
李律師評析
行政院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作為限制高中以下師生出國之法源,上開條文確實均有主管機關、指揮官得針對疫情實施必要措施的相關規定。另大法官釋字第690號亦曾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施行必要措施如強制隔離之人身自由限制,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等。故為維護、促進國民健康等公益目的,在必要時限制人民部分權益,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的解釋。
然不同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有較明確規定限制的項目,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之「有效預防措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之定義較為模糊,僅以行政命令即限縮大量人民的權益似乎在法律位階上有所不足之處。故亦有認為應如921大地震後發布緊急命令更具程序上之正當性,惟發布緊急命令不僅有造成民眾恐慌之可能性,同時政府將取得凌駕法律的權力,是否達到發布緊急命令之程序,亦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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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大法官釋字第69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