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們注意了!
⊙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多了28項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包括: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合約需明訂水電費及管理費如何計算、提前結束合約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
⊙不得記載事項則包括:不得拋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較出租前增加時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等。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如果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調查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條款坦白講較保護承租人。對於台灣現今的承租人多是學生、年輕人、弱勢家庭來說,我認為是無可厚非。
⊙但值得討論的是政府是不是過度介入契約自由?一味偏利房客,而對房東束之過苛,恐怕讓房東寧可把房子養蚊子也不敢把輕易出租,如果市場機制受到影響,對承租人來說是否純然有利?也就是說,大家都怕張淑晶,但是都沒想過房東也怕租霸?或是對房東這麼嚴苛,租金是不是又該漲價了?
⊙另一方面,該定型化契約的法源是來自消保法,要符合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方應適用該定型化契約。依行政院消保處的解釋,企業經營者的定義為:「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恐怕也規範不到新手房東、商用租客及非使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