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網路標價為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日前新聞又有傳出網路業者標錯價格,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單的情況發生(六甲媽咪嬰用品店),這也讓我們聯想到之前戴爾公司也曾在網路上標錯價格拒不付款,而引起軒然大波,當時爭議的點就在於,網路上的標價究竟屬於「要約」抑或是「要約引誘」?
A:首先,我們先了解何謂「要約」?何謂「要約引誘」?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間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言,亦即成立契約最基本的型態為一方提出以訂立契約為目的之「要約」、而另一方願意與其訂立契約之「承諾」所組成。
而所謂「要約引誘」,顧名思義地就是引誘相對人對自己提出要約,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要約」對於提出之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旦對方承諾就必須履行,否則會有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有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即為要約(文具店陳列的各種文具等);相反地,「要約引誘」並不具有拘束力,其目的僅在促使另一方對自己提出新的要約,而契約成立與否,決定權仍在自己身上,如價目表的寄送即被明定為要約引誘。
至於,網路標價究為要約或是要約引誘,實務上針對戴爾公司是否應賠償消費者有不同看法:
(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北消簡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認為當事人間定型化契約第2.1 條中,約定「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即被告表示其享有締約的最終決定權之旨,並無解釋上之疑義,於客觀上即可認被告有不受其系爭網站上系爭商品之標示價格拘束之意思,應屬要約引誘。
(2)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9 年消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上訴人刊登之限時優惠活動內容,已將各項商品(含系爭商品)附加照片,標明型號中英文名稱、原價、線上折扣、線上折後價等標示明確,各項商品已達明確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並非僅單純之價目表標示,是本件被上訴人在所屬網站刊登系爭商品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已符合「要約」之要件,應受其要約之拘束。
惟須注意的是,有認為若是明知業者標錯價而蓄意下大量訂單,則違反民法第148條所規定之誠信原則,契約並不成立,出賣人不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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