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定型化契約
A: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未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且其形式不以書面為限,而以此種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即為定型化契約。如此的締約方式,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地位顯然不對等,容易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不利於己的契約內容,因此,立法者對於定型化契約有一些特別規定,以保障消費者:
1. 明示或公告定型化契約內容
2. 應給予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性質上難以達成者不在此限)
3. 應給於消費者30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
4. 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5. 條款內容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能預見,不構成契約內容(如因字體太小或無特別標示)
6. 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7.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法第12條第2項有推定顯失公平之事項:
(1).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3).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至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2).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3). 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4).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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