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A:按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犯通姦罪的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事前放縱容許,而宥恕是指事後宥諒寬恕。一旦縱容或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並且縱容或宥恕,非僅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尚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不得以被害之配偶暫時緘默隱而未發,未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追訴之意思,即指為縱容或宥恕。
實務見解:
- 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其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同法第24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最高法院 91 年台非字第 207 號判決)。
- 依刑法第245第2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121 號法律座談會)。
- 查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犯同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惟此所謂縱容係指事前容許或放縱配偶與他人為姦淫行為之謂。而此配偶所為縱容之表示,固不以明示為限,惟默示之縱容,必該配偶為一定之言語、行為或舉動等表徵,足以使人認為有縱容其配偶與人姦淫之意,方足認定(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易字第 166 號判決)。
- 按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縱容」,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及寬恕,乃「事後」所為之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規定,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事後翻悔而回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0 年上易字第 688 號判決)。
- 刑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固不得告訴。惟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方足當之,不得以被害之配偶暫時緘默隱而未發,未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追訴之意思,即指為「縱容」或「宥恕」(臺灣高等法院 81 年上易字第 2075 號判決)。
- 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已否宥恕,應視其有否寬容其配偶之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而定;不得僅以其與其配偶就通姦之損害賠償成立和解,未提出告訴,或經告訴後撤回其告訴,不追究刑事責任,自認其已為宥恕(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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